【Q&A】 外籍人士清冊核銷及所得申報

Q1:外籍人士所得核銷應注意事項為何?

1.經費核銷若為應稅所得時,請將本國人(持本國身分證者)與外籍人士(持居留證或護照入境者,包含本校外籍學生)印領或薪資清冊分開造冊,以避免因外籍人士所得扣繳規定不同,而延誤本國人付款時程。

2.若外籍學生有免稅所得如前三名獎學金、成績優良獎學金、弱勢助學獎學金、急難救助金等非提供勞務給予之所得則無須受前述限制,惟需注意於請購系統中所得代碼請下拉選擇00免稅所得,以免誤扣稅額,若不確定所得類別,亦請洽出納組詢問。

Q2:外籍人士印領或薪資清冊資料如何登打?

1.姓名:外籍人士護照內如無中文姓名時,請依護照填英文全名,一律依大寫登打;但護照內有漢字姓名者,如日本、韓國,則可填漢字姓名。

2.身分證字號:外籍人士有居留證者,請填寫居留證,本校外籍學生或外籍專案人員亦請遵守規定填寫居留證號,勿用學號或員編,違反者將退件。無居留證者,請依下列原則填寫稅籍編號至身分證字號欄位:

(1)外籍人士(含香港、澳門)請填寫出生年月日(前8位)+護照內英文姓名第1個字之前2位字母(後2位),例如ROBERT W. DAVISON出生日期1942年7月12日,稅籍編號為「19420712RO」。

(2)大陸人士請填寫9+西元出生年後2位+出生月日,例如王小明出生日1972年12月8日,稅籍編號為「9721208」。

3.戶籍地址:依居留證上居留之地址填寫,無在台居留地址或無居留證者,請填入本校地址。

4.代扣稅額:如於請購系統輸入非本國人身分證字號者,系統將自動判斷為外籍人士,並依不同的所得代碼及輸入之金額,於代扣所得欄位自動計算稅額,請勿自行將系統帶出之稅額刪除或修改為0元,以免漏扣稅額遭國稅局處罰,若不確定所得類別亦請洽出納組詢問。

5.每欄說明:若為印領清冊請在說明欄位註明外籍人士國籍(如越南、印尼、菲律賓等字樣),以利辦理所得扣繳申報,若為薪資清冊則在每欄最後(戶籍地址後面)空白處備註即可。

6.用途說明:請詳填實際工作內容,俾利判斷所得類別。

Q3:外籍人士核銷時需附哪些文件?

經費核銷若為應稅所得,依付款方式區分如下

1.付現金→若有先行給付現金予外籍人士,則由代墊人或預借經費承辦人墊付稅款,給付淨額予外籍人士後,將①印領清冊、②居留證或護照影本、③外籍人士領據,mail給出納組承辦人產製稅款繳款書,並於當日儘速將印領清冊、已繳納之稅款繳款書正本、居留證或護照影本、外籍人士領據正本交換至燕巢出納組。

2.匯款(有台灣帳戶)→印領清冊、居留證或護照影本、外籍人士領據(若為本校外籍學生工讀費用或本校外籍教師領取計畫主持人費或獎勵金等性質費用則無須檢附)依照校內流程核銷。

Q4:學校辦理比賽或抽獎活動,由外籍人士獲獎時如何辦理核銷?

仍請遵守外籍人士印領清冊與本國人分開造冊規定,再依得獎獎品為現金或實體贈品區分:

1.獎品為現金,且當場給予→不論金額多寡,請依扣繳稅率20%扣取稅款後,僅能給付淨額予得獎人,請承辦人立即將稅款、印領清冊、居留證或護照影本、外籍人士領據,交至承辦單位校區出納組產製繳款書繳納稅款,繳款後將繳款書正本連同印領清冊及上述文件送至燕巢校區出納組核章及申報。

2.獎品為實體禮物或禮券→由購物發票金額認定所得總額,不論金額多寡,請依扣繳稅率20%扣繳稅款,故需請得獎者繳納現金,請承辦人立即將得獎者繳納之稅款、印領清冊、居留證或護照影本、外籍人士領據,交至承辦單位校區出納組產製繳款書繳納稅款,繳款後將繳款書正本連同印領清冊及上述文件送至燕巢校區出納組核章及申報。

3.獎品為現金,有銀行帳號待學校匯款→檢附居留證或護照影本、外籍人士領據送至燕巢校區出納組核章。

建議舉辦比賽或抽獎活動之承辦單位,請將活動規則加入相關所得稅法規定,以避免得獎者不願提供相關身分證明文件或不願繳納扣繳稅款茲生爭議,以下提供範例請各單位參考運用:

1.本活動獎項屬於所得稅法中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所得,將列入個人年度綜合所得裡,請得獎者提供身分證件影本以供本單位依法向國稅局申報。

2.另得獎者屬居住者,依規定領取之獎金或獎品的金額超過20,010元需代扣10%稅額,屬非居住者(本校統一將外籍人士當非居住者)不論金額皆需代扣20%稅額。

3.獎項價值已達扣繳規定時,若為現金將於給付時減除稅額,若非現金則需得獎者先行繳納稅額後方可領取。

4.以上稅法相關規定若不願意配合者,則視同自動放棄中獎資格。

Q5:若邀請有台灣身分證字號之國外大學教授或長期旅居在國外專業人士至本校演請,該如何辦理核銷?

承辦單位若發現從國外邀請之演講者有台灣身分證,仍請當外籍人士並依本校外籍人士核銷流程辦理,意即仍需獨立造冊,再依造所得類別確定扣繳率,若有代墊人先行墊付予演講者,代墊人亦需墊付稅款,清冊中身分證字號欄位可填台灣身分證號碼,不用依Q2中稅籍編號編碼,清冊中用途說明請備註邀請x國xx大學教授或x國專業人士至本校演講。

依戶籍法第16條第3項規定:「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未辦理遷出登記者,依戶籍法第42條規定:「依第16條第3項規定應為出境人口之遷出登記者,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逕行為之。」依前述條文可知,長期旅居國外之台灣人有可能已被戶政事務所逕行除戶而本人並不知,若台灣人已被除戶,依稅法規定需在台居留滿183天才能視同居住者,因年度尚未完成,技術上無法得知國外演講者是否一年間在台會居留滿183天,故請承辦單位一律將此情形之台灣人視同外籍人士代扣稅款,以免遭國稅局事後發文至本校追補稅款或遭受違章裁罰。